2011-05-31 15: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第(五)、(六)”项分别修改为: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三、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对享受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的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执行,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由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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