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05-29 15:45

各市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速我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辽宁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扩散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数字视听、通信、基础电子、半导体照明、光伏、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信息服务以及动漫等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2.支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行业骨干企业。重点支持我省每年确定的信息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大活动、优秀软件产品及国家配套项目等。

3.支持引进国内外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龙头企业及先进技术设备。重点支持引进技术含量高、市场份额大、产业链长、产业相关度高的信息产业龙头企业及先进技术设备,加快壮大全省信息产业规模。

4.支持信息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信息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及入园重点企业产业化项目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形成重点产业集群。

5.支持全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其它方面。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第六条 鼓励各市对省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

第三章 使用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信息产业政策。引进技术项目应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资金必须到位。

4.符合资助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2.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

3.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贴息项目应同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引资来源及引进先进技术项目的确定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或组织招投标,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考察结果以及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共同下达扶持项目计划。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及单位财务状况并负责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考评。

2.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并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3.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严格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向所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接受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经省信息产业厅及省财政厅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核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06〕327号)及《辽宁省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08〕394号)同时废止。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