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9 17:2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园区建设和运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软件服务业人才培养的培训机构,以及为软件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中,本市软件企业由辽宁省信息安全与软件测评认证中心认定,从事软件服务业相关行业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市政府在产业发展专项中安排软件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和省级软件服务业相关基地建设,本市软件服务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环境、重大项目、软件产业化项目建设,以及人才引进和培养,并为国家和省相关项目提供匹配资金。各地区也要安排软件服务业专项资金,配套支持本区域内的软件服务业发展。
三、鼓励各地区及企业投资创建软件产业园区。市政府对经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其注册纳税所在地区要给予配套补助,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及配套服务建设。
四、各地区和市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软件服务业园区建设用地需要,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凡符合产业园区规划,且满足地区产业要求的用地项目,要尽快履行土地出让程序。
五、市政府对企业投资创建具有公益性、公共性的软件技术平台、大型设备协作共享平台、专家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专业文献检索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公共平台建设中用于购置设备的支出,按实际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市政府对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年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总额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费用补助。
七、对当年国际权威机构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从事软件服务业相关业务并在本地纳税、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市政府按其实际开办费用中用于办公设备的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其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租房补贴,补贴资金均由所在地区支付。在市级软件园区内选址的,补贴资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八、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鼓励企业创建市级以上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物联网产业中心,对获得国家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和物联网相关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九、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且对地方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由企业注册纳税所在地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连续3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80%的高成长性企业,市政府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本地员工50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本地员工数量年增长超过20%(含20%),按其为新增本地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总额给予1年、人均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市专项资金安排40%,企业注册纳税地所在地区财政安排60%,市专项资金视各地区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安排。
十一、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在境内外成功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其他企业和培训机构,以及传统行业企业部门单独剥离成立独立软件服务企业的,按其投资和运营情况,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十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8〕31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软件服务业企业、培训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按照《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9〕5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沈政发〔201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取得风险投资,市政府视其运营状况给予风险投资总额1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十三、对我市软件服务企业或培训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经市有关部门审批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1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支持。
十四、对企业自外地聘请首次来我市工作的软件服务业高级技术人才(年薪25万元以上,受聘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6万元。补贴资金由市专项资金安排50%,企业注册经营纳税所在地区安排50%。对软件服务业人才的个人荣誉奖励等,按照市人才办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对经过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年培训规模1000人以上,培训人员在本地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软件服务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市政府按经核准的年度内实际免费培训人员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六、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及应用软件的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我市软件发展方向的产业化项目,经公开申报、专家评审和有关部门审批后,市政府给予单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适当补助。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软件服务业企业,根据其获得项目资助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七、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2级、3级、4级、5级资质评估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资质认证的企业,市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2级、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上述政策措施中,同一年度对企业法人的补助不能兼得,其中第八至十二条对企业的资助额度以1年内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量的总额为限。对同一年度内已获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的软件服务业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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