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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

2011-05-09 19:3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转发你们。同时,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对我市代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征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精神,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同意,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对应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在为临时经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征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代征对象和代征工作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各区县国税局在为临时经营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为各区县地税局代征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计征依据

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以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征依据。

四、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城建税税率按代征所在地城建税的适用税率确定。市区为7%,县城、镇为5%,乡为1%。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五、票据使用

各区县国税局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票据。

六、代征协议签订和经费事项

委托代征协议由区(县)地税局、国税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代征协议的相关内容,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此项工作。

因代征工作所增加的税收征收成本费用,由各级国、地税部门向当地政府反映,商请财政部门研究解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国、地税局要提高认识,加强代征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地税局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国税局联系,研究协商代征工作的有关事项,结合实际拟定代征工作实施方案,切实为代征工作服好务;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的税政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代征工作,建立代征工作机制和代征工作联席制度,共同研究、解决代征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协调、落实好代征工作。

(二)各区县国税局要严格执行代征规定。代征的税(费)一律按规定缴入当地金库,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混级混库,不得随意降低和调整城建税适用税率。认真建立代征税(费)款备查账簿,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做好与当地主管地税局票款结报、缴销工作。

(三)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搭建代征工作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税收信息资料。对国税局代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数据统计、金库对账、会计核算和会统汇总上报工作,由当地主管地税局计财部门负责。

八、各区县地税局、国税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略)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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