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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软件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2011-05-09 15:06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以及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管理四川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推荐信息部授权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第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省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省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省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五)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七条 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审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待国家物价局文件正式下发后,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他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九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会签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认定机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对省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会签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四川省信息产业厅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四川省信息产业厅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同时抄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款项。

第二十条 认定机构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软件产品的认定由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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