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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11-05-30 09: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省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和省政府闽政[2001]年16号《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计算机软件优惠政策,根据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和省政府闽政[2001]16号《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省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批准。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⒉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⒊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⒋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⒌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⒍违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的。

第七条 软件产品的登记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⒈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⒊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⒋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省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省级以上奖励证书、权威部门出具的评测报告、技术开发文档等。

⒌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⒍有关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登记程序:

⒈申报企业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⒉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申请登记;软件协会负责对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批准;

⒊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批准后,报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和福建省税务部门备案;

⒋软件产品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⒌软件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由其拥有者持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或已登记软件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以及采用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将撤消该软件产品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同时报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和福建省税务部门备案,税务部门将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已经享受优惠的,将追回已退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软件产品,可先暂停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及时报告省级税务机关提请信息产业厅进行复核。信息产业厅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按复审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受理软件产品登记、审查和审批的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询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直接向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申请。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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