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8 14:33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2009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对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应税收入额”进行了明确。
特别提示——
1、“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009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部分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9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一)通知主要内容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特别提示
该规定是不含酒类饮料制造企业的。比如现在流行的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果啤就属于这类情况。提升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是经济市场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的大趋势。扣除比例的提高未必一定能换来企业税金的减少和利润的增加,对那些竞争激烈的行业和企业,可能反而会带动广告投入的增加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
当前,不少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会采取授权生产销售的模式,特别是像可口可乐等国际知名企业,在国内基本是采取的授权生产销售模式。文件允许企业的品牌持有方进行费用的归集扣除,便于企业的管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需要注意的是,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将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
2009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注意,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2009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9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进行明确。其中,非营利组织须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方可有免税资格。
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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