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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79号: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变化

2011-04-17 11:15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4月16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新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与原内资企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外资企业汇算清缴办法(国税发[2003]12号、国税发[2003]13号)相比,《新办法》的内容发生了以下九个方面的变化,需要纳税人在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予以高度关注。

一、《新办法》框架更加清晰

《新办法》共28条,与原内资企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22条、外资企业汇算清缴办法的17条相比,不仅文字更加简洁精练准确,其内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将原来的两套内、外资企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合并为《新办法》。

二、汇算清缴的依据发生变化

实施新所得税法以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进行了合并,因此《新办法》规定汇算清缴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明确了汇算清缴的范围

按照新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新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是:

1、《新办法》适用于所有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汇算清缴不适用本办法;

2、将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也纳入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统一了并延长了汇算清缴的期限

《新办法》将原来内外资企业汇算清缴的期限进行了统一,内资企业向外资企业靠拢。明确规定:

1、新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五、增加了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资料

按照新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新办法》除原内资企业要求报送的材料外,还增加了纳税人需要报送的以下资料:

1、对于存在总分支机构的,应一并提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2、对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对于存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六、删除了外资企业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新办法》删除了这一规定,减轻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负担。

七、增加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按照新所得税法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精神,《新办法》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2、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增加了税务机关主动服务的要求

《新办法》增加了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的要求:

1、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2、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3、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4、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5、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九、强化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汇算清缴报表的审核责任

《新办法》增加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汇算清缴报表及资料的审核责任,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其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3、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4、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5、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从上述可见,《新办法》不仅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纳税人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关注的事项(如:汇算清缴期限、资料报送等),而且对征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也提出了主动服务、严格审核等诸多要求。作为纳税人应该严格执行《新办法》,特别是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多沟通协调,以降低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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