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5 11:15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对纳税人向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山东省胜利油田地学开拓基金会、山东省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基金会、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青岛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岛滨海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淄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潍坊市铭仁文化发展基金会、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泰安市教育基金会、滨州市黄河文化基金会等16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以上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税前扣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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