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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的差旅费的扣除

2010-12-09 11:41

企业所得税中的差旅费的扣除

 

  1.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差旅费,除了需要提供所支费用的发票以外,还需要提供其它的什么证明材料吗?

  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仅要提供发票,而且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可在报销单上注明。

  2.还有就是职工的电话费,这个有最高限额吗?需要备案吗,如果是电话费单上的名字与职工实际的不一样,但这个电话确实是职工用的,这个可以扣除吗?

  答复:限额总局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合理的部分是可以实报实销,可以扣除。

  但如果发票上的名字与职工不一致,那么就不能在企业入账并报销,同时不能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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