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2 19:18
庆典活动派“红包” 勿忘代扣代缴个税
近日,广州地税稽查部门在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账上的“应付福利费”科目,分别列支了一些节日活动费共12.41万元,但却没有合法票据入帐。经核实,这些支出是该公司在举行节日庆典和联欢活动中,支付给关系客户个人“红包”。根据有关税法规定,这些支出应代扣代缴个税的,对此,稽查部门责令该企业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共3.72万元。
根据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因此,地税部门责令该企业补缴税款,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理。
地税局提醒企业,除了派送现金外,企业向客户个人赠送各式礼品,如手袋、表、笔等,都应根据上述规定,由企业按“其他所得”项目20%的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友商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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