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专题>详情页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进行验照并对注册在原南市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实施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10-11-08 15:4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进行验照并对注册在原南市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实施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200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进行2000年度工商年检(工商崇明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试行滚动年检,具体办法和实施日期另行通知),并对注册在原南市区范围内的企业以及部分县改区的企业实施换发营业执照;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于200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200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经营期限在2001年3月31日以后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并对注册在原南市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实施换发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应检企业应于2001年2月15日前凭营业执照和工商IC卡向原登记机关或指定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并须于3月l 5日前凭工商IC卡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分支机构随隶属企业办理)。
  二. 办理年检时,企业须提交年检报告书、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有关特殊行业许可证、审批件(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设立日期为2000年7月1日以后的除外)还应提交注册资本到位的审计报告;免捡企业除年检报告书和有关特殊行业许可证、审批件(复印件)以外,兔予提交其他年检材料。
  三. 外省市企业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其隶属企业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检的证明或盖有发照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企业通过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合格后,方可办理换照。
  五. 凡逾期未申领、申报年捡和验照(换照)的,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