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9 09:55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检查监督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实施了税务违法行为,经初步判明税务违法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立案,适用一般程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立案一般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有一定的税务违法事实;二是有明确的税务违法人;三是依法应当或者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二)未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四)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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