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9 09:40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指税法认定的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4日国税发[1994]229号):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噜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机构或单位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
2.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3. 2001年7月1日起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
4.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四)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六)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八)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己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纳税调整及祖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记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
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一按税法规定己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一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卜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一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及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缴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填表要求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捐赠包括现金资产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企业将实物资产用于捐赠,应分为按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业务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和按资产账面价值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中反映,捐赠支出业务在本表中反映。
2.“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及“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的计算应按粤“分项不分户”的原则计算,既不能按受赠户逐户计算,也不能全部合计计算,只能将所有捐赠支出额按每档扣除率进行分类归项,分项后按“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上税收政策规定的相应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与该项实际捐赠支出额小计比较后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其中“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减去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8行“免税所得”,加上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后的所得额。
3.所有捐赠支出只能在“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内扣除,若无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税法规定限制比例扣除的捐赠支出或是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报表栏目说明
1.第1行“一、公益救济性捐赠合计”是对第2行至第17行纳税人当年度发生的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合计。
逻辑关系:
第1行=第2行十第6行十第10行(非金融企业)。
第1行=第2行十第6行十第14行(金融企业)。
其中非金融企业填写(一)、(二)、(三)三个子项内容,金融企业填写(一)、(二)、 (四)三个子项内容。对四个子项下各列示的“1"、+2;、"3”行,应按照本年度受赠对象分户填写具体捐赠事项、金额。
2.第2行“(一)全额扣除的捐赠合计”、第6行“(二)按10%扣除的捐赠合计”、第10行“(三)按3%扣除的捐赠合计”、第14行“(四)按1. 5%扣除的捐赠合计”是对纳税人当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四档比例的分项小计。
逻辑关系:
第2行=第3行+第4行十第5行。
第6行=第7行十第8行+第9行。
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第14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
3.第3行、第4行、第5行、第7行、第8行、第9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是对全年各笔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四档限额比例分项后,按受赠对象将本年度分户具体捐赠情况分别列示填写于四个子项下,其中“捐赠项目”栏简要填写捐赠用途或事项。
4.第18行“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合计”是对第19行至第21行纳税人当年度发生的全部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统计计算。
逻辑关系:第18行二第19行+第20行十第21行。
5.第19行至第21行,对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按受赠对象分户填写本年度具体捐赠情况,其中“捐赠项目”栏简要填写捐赠用途或事项。
6.第22行“三、各项捐赠合计”是对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的总计。
逻辑关系:第22行二第1行十第18行。
7.对本表中分户列示捐赠事项,行数不足时,可在各分项下自行填加行次,如实全部申报。
8.对本表表格中已填写“*”的栏目,纳税人不填写数据。
9.第1列“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名称”填报接受捐赠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的名称或受赠个人的姓名。
10.第2列“金额”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实际发生的捐赠额分项、分户填列;对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捐赠,纳税人列入其他成本、费用科目的,纳税申报时应作调整,首先从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剔除捐赠支出,同时在该表中分项列示。
11.第3列“捐赠扣除比例”为税收政策规定的限额扣除比例。
12.第4列“扣除限额”数据等于主表第(16行一17行一18行十19行)乘以本表第3列“捐赠扣除比例”,实行“分项不分户”计算扣除。第1行第4列的“扣除限额”不能根据四个子项第4列数据合计填写,以免有的子项实际支出额小于限额,而同时有的子项实际支出额大于限额,统算后出现实际支出额大于限额的项目超限额扣除的问题。例如:
(1)若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10时,则本表第2行、第6行、第10行、第14行的“扣除限额”为0.
(2)若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gt;0时,第6行、第10行、第14行限额扣除项目均以主表第(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乘以本表第3列税法规定的“捐赠扣除比例”分项计算扣除限额,不应以该项下分户“金额”乘以税法规定扣除比例相加之和计算该项的“扣除限额”。
由于所有捐赠支出只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无应纳税所得额则不能扣除,所以税收政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实际上也只能在实有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额时,则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也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全额扣除,所以第2行第4列应根据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十19行)与本表(第6行第4列十第10行第4列十第14行第4列)计算:
①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一本表(第6行第4列+第10行第4列+第14行第4列)>第2行第2列时,第2行第4列=第2行第2列。
②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一本表(第6行第4列十第10行第4列+第14行第4列)gt;0,同时<第2行第2列时,第2行第4列=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一本表(第6行第4列十第10行第4列+第14存第4列)。
13.本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指进行纳税调整后可以在所得税前实137际扣除的捐赠支出额。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小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比例分项计算),按实际支出数填写;其实际支出数大于或等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写。
(1)当第2列“金额”)第4列“扣除限额”时,第5列数据按第4列填写。
(2)当第2列“金额”<第4列“扣除限额”时,第5列数据按第2列填写。
属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本表中已在“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项目的“捐赠扣除比例”、“扣除限额”、“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各列中填划“一”,不再填写。
(三)报表勾稽关系
1.与主表勾稽关系
主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根据本表第1行第5列“公益性捐赠合计”中“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数据填报。
逻辑关系:主表第20行=本表第1行第5列。
2.与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关系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不包含纳税人捐赠支出项目,即第18行“营业外支出”及以下列示八项营业外支出项目均不包括纳税人应在“营业外支出”项目核算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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