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9 09:40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是计算纳税人投资所得或损失,以及进一步计算征收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外投资由于涉及纳税人对外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收益、投资回收等具体核算,以及税收对投资收益补征所得税的一系列政策,因此,是纳税申报表中比较复杂的一种。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投资收益的分类和确认时间、确认金额有较大的区别,税法对投资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政策待遇也不一样。另外,《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中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包括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投资收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等,核算十分复杂,难以准确把握。此外,该表不仅与主表有直接联系,还与其他附表有一定的关联。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收入总额”,涉及到本表第2行“投资收益”和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而且在主表“扣除项目”中也涉及到此表,即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所得税额”,以及在“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的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均涉及此表。此外,该表“债权投资”中属于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和“股权投资”中不补税的股权投资收益,还与《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七的“免税所得合计”中有关项目对应。对当年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超过当年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部分,还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四的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进行纳税调整。上述项目的填写都必需通过该明细表进行分析填报。
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1.主表2行(投资收益)=17行4列。
2.主表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17行6列。
3.主表10行(投资转让成本)=17行9列。
4.主表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10行5列。
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1.附表四12行3列(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补充资料③。
2.附表五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补充资料①。
3.附表七2行(国债利息所得)=4列1行中属于免税的债权投资收益。
4.附表七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4列10行中属于不需补税的股权投资收益。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纳税人的各项境内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所得的详细信息。按投资性质的划分(即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将投资资产分为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大类,并按照可变现程度、持有时间有否超过一年,细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这与会计上的分类是一致的;同时根据税收上对投资收益的政策不同,又分为投资的持有收益和投资的处置收益两种方式计算征免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论是投资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的处置收益都合并在“投资收益”中。纳税人应根据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分别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大类填报。短期债权、长期可壶权投资项目较多的可分类汇总填报;短期股权投资收益涉及补税的,区别被投资方不同税率分类合并填报;长期股权投资应按被投资项目分别填报。在填报该表时,债权投资只填写第4列投资的持有受益和处置收益(转让所得或损失)部分的相关栏目;而股权投资则应按规定填报所有涉及的项目,确保数据的完整。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第2列“占被投资企业权益比例”:根据纳税人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有关信息,应按不同投资项目分别填报。
2.第3列“被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填报纳税人的长期、短期股权投资项目被投资方的税率,其中短期股权投资应根据被投资方的税率不同分类填报,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填报。
3.第4列“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填报企业在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或股息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第4列17行=主表第2行。
4.第5列“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的长期、短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根据税收规定应补税的股息性所得)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 (1一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X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主表“收入总额”中的“投资收益”不再还原计算,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企业的己纳税额。
5.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本列第17行=主表第3行。
6.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
7.第8列“计税成本调整”:填报追加或减少股权投资,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回收的投资分配。增加成本以正数反映,减少成本以负数反映。
8.第9列“投资转让成本”=第7+8列。本列第17行=主表第10行。
9.第10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第6-9列。第10列11行~16行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理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不得超过“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扣减本年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差额。
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为第4列第10行与第10列第11行至第16行的正数之和。
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当第10列第11行至16行的负数之和的绝对值,大于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即为当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并据此填入附表四第12行的相关数据。
4.“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等于以前年度结转未在本年税前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加上本年新增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相关政策依据:
1.关于初始投资成本
股权投资中,除现金资产购置的投资外,以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方式换取的投资等初始成本不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
2.各类准备金
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并计入“投资收益”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各类准备金,在填列本表时,不得增减“投资收益”的金额。
如果涉及到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换入其他资产等情形,在处置投资时应一并结转上述准备金。
3.短期投资持有收益
由于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实际收到的利息、股息,除取得时计入应收项目外,会计上作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税法规定应峥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
会计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净利润的分配额;税收上,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处理时,投资方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方的累计净利润(包括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是股息性所得;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分配支付额超过上述累计挣利润的部分,是企业的投资返还(投资回收),冲减投资计税成本;企业所获得的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是投资转让所得。
5.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上述事项上的差异,带来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确定的差异,需具体分析填报申报表相关数据。
股权投资中,尤其需要注意下列因素带来的投资所得影响:股票股利、“推定股利”、“推定成本回收”。
6.关于投资损失
关于投资损失,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较大。税法要将投资损失分为持有投资期间按权益性确认的投资亏损和投资转让、处置损失(扣除限制: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在连续经营情况下,持有投资期间按权益性确认的投资亏损应由被投资方用应纳税所得弥补,投资企业不得用来冲减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或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投资企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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