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7 20:47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是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的。其中,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称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区人口在20万至50万的,称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称为小城市。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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