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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2010-08-31 14:24

  领用样品等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虽然在理论上已经知道了他的处理方法,但真到了具体的额实际业务时却往往容易忽视,那就是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问题,计算方法:售价*0.17(适用的税率)

  借:管理费用 等

  贷:库存商品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售价*适用的税率)

  以下是摘自《中华会计网校》的内容,可以看一下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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