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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2010-08-31 14:08

  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对外捐赠等会计上不确认收入。销售、股息分配、职工获励或福利,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用于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销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利润分配: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职工获励或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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