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1 14:08
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对外捐赠等会计上不确认收入。销售、股息分配、职工获励或福利,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用于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销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利润分配: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职工获励或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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