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0:56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但有例外的情况: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也就是说从2005年1月1日起,东北三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是可以低扣进项税额,这样当然要认证了。 2、在有些大中型企业,按照其内部的管理制度,无论是购进设备还是原材料一律只能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抵扣,然后按照《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作“进项转出”处理。 3、国税部门实行“金税工程”的目的是为了提倡所有的低扣联进行认证,因为,“金税工程”的增值税稽核系统就是凭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低扣联与存根联进行比对,来检验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报税,比如,有低扣联(认证通过的)但找不到相应的存根联,就出现缺联发票,如果忽视这个问题,国家投资几十个亿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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