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6 09:34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海关税收问题》,明确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明确,在飞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检修,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其费用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在飞机租赁合同约定范围外,由承租人自行从事的维修,其费用发生在境内的不征税;发生在境外的,按照《审价办法》第31条的规定审价征税。飞机租赁结束时未退还承租人的维修保证金,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对飞机租赁结束时,承租人因未符合交还飞机条件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赔偿费用,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上一篇:六类主要偷逃骗税手段解析
下一篇:关于房产税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