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3 09:22
1、依法享受减免税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确认后执行;备案类减免税,应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水、火、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且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批准期限内的延期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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