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3 09:24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文件规定,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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