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8 09:2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相关规定。
1.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是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4.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5.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6.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7.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风险提示
这里要特别提醒纳税人注意,文件重申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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