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我公司承包了市政道路路灯系统的维护项目,包含对灯杆、灯泡、灯罩和线路的修缮,每年先行收取固定的包干费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规定:“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因此,你公司采取的是预收款方式,若是先开具发票的应按照提供修理劳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税率为16%;若是约定定期结算,可以分开核算提供的服务和劳务的,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劳务结算款项分别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若未分开核算的,按照修理劳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17.报社在报纸上刊登客户的通告,收取的版面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报社收取的版面费应按照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18.企业购买的车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接送客户,应如何计算购进车辆保险服务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的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应按照当期发生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9.点下户纳税人原先使用航天信息免费提供的税控系统,达到起征点后是否可以购置百旺金赋的税控盘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409号)规定:“三、税控管理(一)点下户纳税人纳入新系统后,任一申报期内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购买对应服务单位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因此,点下户纳税人原先使用航天信息免费提供的税控系统,达到起征点后应按规定购买对应服务单位的税控设备及其技术服务,不得更换服务单位。
20.生产出口企业收到境外购买方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按零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生产企业收到购买方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出口货物的价外费用,应按零税率开具发票。
2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是否可以为提供无车承运的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二、试点内容(一)代开对象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因此,提供无车承运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代开对象,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不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最高开票限额限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二、提交资料……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2.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3.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因此,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
23.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有份数限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二、提交资料……
(三)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
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申请人本月申请代开次数和累计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中。受理单位核对或查询代开发票次数信息,已达到上述次数的不予受理。”
因此,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
24.自然人销售葡萄酒,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三、基本规范……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因此,葡萄酒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自然人不可以代开。
25.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
26.纳税人销售的抗癌药品和生物制品都符合简易征收规定,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其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因此,纳税人销售的抗癌药品和生物制品符合简易征收规定的,应单独分别核算其销售额。
27.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查补2017年第四季度的税款后,连续四个季度的合计销售额超过了500万,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因此,需要在2018年7月的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8.成品油经销企业,是否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因此,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其他成品油经销企业暂无文件规定。
2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废止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相关管理应如何执行?
答:《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82号)的规定:“(三)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发布之前,暂按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0.纳税人购买税控钥匙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的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产品”)……。”
因此税控系统产品不包括税控钥匙,纳税人购买税控钥匙的费用,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1.购进农产品生产酒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因此,购进农产品生产酒的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不能自行选择。
3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选择不在预缴当期抵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选择不在预缴当期抵减。
33.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申请材料后,是否需要上报到省级税务部门?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六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核实无误后会同同级财政机关,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发文件后执行。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批复文件,分别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总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因此,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申请材料,之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逐级上报,不需要由纳税人上报省级税务部门。
文字来源:税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