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7 09: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发票实行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其金额、税额等数据均显示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若将折扣额填写在备注栏中,增值税发票在认证时折扣额信息不能被读取,在系统中显示的销售额为折扣前的金额,企业账务处理中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入账,造成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报表数据和账务数据不一致,因此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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