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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与优惠政策 再成焦点

2010-08-17 09:33

    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进一步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进一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1.企业在过渡期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以选择适用过渡期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不能叠加适用。


  3.企业如果不能通过高新重新认定将丧失过渡期优惠政策。


  4.原独立核算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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