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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注意问题

2010-08-12 14:1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和注意问题

  随着《外贸法》的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也愈发显得重要。特别是近期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台,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管理就尤为突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在整个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如何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日常监管,为我们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也是是我们当前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急迫问题。与此相关的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其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 [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其三、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免税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一、出口退税认定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或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次月 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即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在出口退税申报期内免税申报。免税申报时免税额须按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小规模生产企业纳税人出口属于内销免税的货物,可不向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 “免、抵、退”税管理。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对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商出口自产产品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依据为受托方已开具《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若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商贸公司,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收购货物,则不予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规定

  一、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以上规定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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