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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申报办法

2010-05-27 09:44

  为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制定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52号,下称办法),从 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办法指出,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出口船舶退税认定手续: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按季单独申报退税;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船舶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单独申报退税。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船舶应分开独立申报。

  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分批退税的,融资租赁企业首批申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口船舶退税时,除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以外,还应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从第二批申报开始,只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首批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应税船舶提供);与境外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承租企业支付外汇汇款收账通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申报:收取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承租企业支付外汇汇款收账通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采取后期留购方式一次性退税的,附送以下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应税船舶提供);与境外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该租赁船舶的销售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凡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实行分批退税的,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于9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核销手续:开具的租赁船舶销售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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