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6 16:49
对于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一些属于消耗性费用的开支(消耗性费用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已实际支付的如不涉及产品成本核算的工资、工会经费、捐赠、招待费、罚款等费用),就其应补退的所得税数额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调整。这类费用不直接影响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即支即耗,账户无延续性,不能在相关科目中调整冲转。因此,对这类消耗性费用的支出,属于上一年度的应调整补税,并就应补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以下举例说明具体的账务调整:
税务稽查人员发现某企业上年度工资核算有误,账簿中多列工资30万元,多提工会经费0.6万元,多提教育经费0.4万元,多列招待费5万元,营业外支出有税款滞纳金2万元。
1、应作纳税调整,计算补税额:
(30+0.6+0.4+5+2)×25%=9.5(万元)
2、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5000
3、实际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5000
贷:银行存款 95000
4、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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