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6 13:42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可以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以外任何代收项目的代收费用都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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