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6 13:43
问:某人于近日到地税局服务厅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时,税务人员让受赠方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类似的情况,如果在年初办理就不用缴纳个税。这是为什么?
答:今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通知》规定,自5月25日起,除下列三种情形的房屋无偿赠与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需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扶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5月25日以后发生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行为,且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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