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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报关员考试:海关行政制度

2010-08-05 09:14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海关行政许可概述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含义(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管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意义(了解)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重点)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9)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了解)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海关法制部门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了解)

  3、特别程序(2009年新增)

  (1)赋予公民从事报关业务或者其他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应当举行全国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2)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资质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审查、评定结果,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四)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掌握期限)

  在海关行政许可程序中,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依法应当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送达上级海关。上级还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含义

  海关行政处罚: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理解掌握)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记忆)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理解记忆)

  3、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掌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保管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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