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30 14: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针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先后作出了一些政策性规定,为便于掌握,归纳如下:
1、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供应量的规定。
在辅导期内不论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或专门从事商贸零售企业,都实行限量发售专用发票,每次供应量最多不能超过25份。(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限额的规定。
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大中型商贸企业或专门从事商贸零售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相关政策审批确定。(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
3、对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规定。
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申请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2004]62号文件)
4、实行验旧领新制度,控制纳税人手中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的结存数量。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开始,实行验旧领新制度。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将上次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的最高数量,并确认已经缴纳预缴税款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新专用发票。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完全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次月专用发票(每次)的供应数量。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按差额部分发售。其计算公式是: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及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附件)
5、预交税款的处理。
企业在次月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后,可在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依次抵减。
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预缴税款抵减业务时,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如果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函[2005]1097号文件)
6、辅导期结束后的管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后,税务人员在进行转正后的税种核定时,根据文件要求及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正常一般纳税人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金额、每月最高持票量及每次购票最高数量。(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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