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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营业税政策

2010-07-30 11:17

  近几年,尽管国家已明文取消了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当今中国除了税收外,到底还有多少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恐怕仍是一个很难统计清楚的数字。对于种类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何利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文件,来确定哪些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是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本文,笔者对财税字[1997]005号文件内容做以解析。

  一、纳税人代收的价外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1997]00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因此,对纳税人代收的价外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分性质一律视为应税收入,比照纳税人相应的主体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二、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1997]0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又[1997]00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应该注意的是:一是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既包括预算内资金,也包括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二是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要求的都是自己直接收取;三是未列入财政,税务公布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纳税[1997]0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应该注意的是: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也就是说,无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上缴财政专户,都必须依法纳税。

  综上所述,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为了加强社会管理、经济或技术管理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特定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且经国家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并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费用(基金);确定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最简便的方法是看其是否列入财政,税务公布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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