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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涉及的问题

2010-07-28 14:30


问:我公司主营市政道路、公路工程,有国有划拨土地一块,无账面价值。2006年有一家公司给国家上缴土地出让金后进行开发,其土地使用权归属该公司,经协商,该公司给我公司支付补偿金80万元。请问我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投资或销售等)?针对80万元的补偿金是否缴纳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根据上述规定,主营市政道路、公路工程的贵公司,收取上述土地补偿金80万元,应属转让土地行为,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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