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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742号: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2010-07-30 09:06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因此,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频繁使用的黄酒等调味料酒应征收酒类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佐料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7号)文进一步明确:黄酒公司生产销售的佐料产品虽然没有使用"黄酒"这一称谓,但从其原料和工艺来看仍属于黄酒类产品,应予征收消费税。

  这突出了对黄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007年7月1日,中国调味品协会公布的《调味料酒》行业标准在全国正式实施,该调味料酒行业标准首度对料酒进行定义:是以发酵酒、蒸馏酒与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食用盐,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这意味着调味料酒不再归为酒类,而纳入调味品种类。

  在这一背景之下,为了使酒类消费税征税政策与《调味料酒》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正式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文明确: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至此,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一直对黄酒等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税收政策已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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