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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10]173号: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问题解读

2010-07-29 15:57

  2008年汶川大地震在人们心中留下的阴影尚未完成消除,2010年又发生玉树地震,地震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困难,从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角度来说,也造成了部分纳税人无法正常进行发票认证抵扣,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10]173号文件,对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问题进行明确。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相应电子数据)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损毁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采集录入失控发票数据,将损毁丢失的专用设备登记后重新办理发行。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针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8]513号文,同样是因为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问题,对比国税函[2008]513号文和国税函[2010]173号文我们发现,两个文件程序性规定完全一致,差别主要体现在国税函[2010]173号文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损毁丢失的处理,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损毁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采集录入失控发票数据,将损毁丢失的专用设备登记后重新办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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