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9 17: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此前,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有关专家指出,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与工薪阶层一样承担着本人和家庭的生计费用,从公平税负的原则出发,其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保持一致。为此,需要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
此外,去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制,统一规范了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以及优惠政策等。与新税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与其不尽一致,总体上偏严。为大体平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税负水平,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费用扣除标准,包括从业人员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税前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使其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尽量衔接一致。
财政部科研所税收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孙钢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相当于使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免,此举无疑将会促进我国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已达到2621.4万户,资金数额达到7034.7亿元,从业人员达到5309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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