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政策解读>详情页

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变更

2010-07-29 16:26

  2010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开始实施,新期限的详细规定源于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其中,对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以及运输发票的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在这里,中华会计网校小编对新旧期限的差异做了一些总结,汇总成表格呈现,希望对广大实务工作者有所帮助和提醒。
 具体差异
新规定
 旧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时间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运输业发票的申报抵扣时间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法的抵扣时间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法的抵扣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新规定强化了抵扣凭证的时效性,必须是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否则逾期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