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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0]37号:中国红十字总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10-07-29 15:56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相关的部门,即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能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进一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也可以在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0]37号文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即企业在2008年、2009年、2010年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发生的捐赠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

  请注意: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应注意取得相关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企业直接发生的一对一的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属于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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