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9 15:0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 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的企业(包括公司)。对比二者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差异:
(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包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而新 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 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 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 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 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 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 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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