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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专用发票已作废,系统未作废!

2010-07-28 18:17

问: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在发票上面标注“作废”字样),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深圳松岗税局按照“违规开具作废发票”进行处罚(300元),请问,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针对以上的情况该如何处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只作废纸质发票而没有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作废操作,属于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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