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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以子女入学为条件收取捐款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如征收,适用“文化业”还是“其他服务业”税目?

2010-07-28 17:46

问:我是一名稽查员,最近行政事业单位检查中我发现一所初级中学,有300多万的“捐款”收入,细查发现此项捐款组成,1、各行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捐款;2、历届毕业生捐款;3、以及很多按规定不能进入该校就读的很多学生的家长的捐款三部分组成。捐款主要来自于第3种人,即学校以子女入学为条件收取捐款收入。(凡事想进入该校就读的学生,必须自愿先捐一定数额的款项),学生家长们为了能让子女上一所教学质量较好(或重点)的初中学校就读,都会交的。学校以前是以“择校费”的名义入账,初中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现在规定不能乱收费,再加上择校费是要交营业税的,学校为了规避乱收费以及税收,采用了以“捐款收入”的名义入账,学校以教育劳务不征营业税。请问此项捐款心入是否要征收营业税,要征,适用税目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的规定: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因此,该学校收取的“捐款”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税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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