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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1-07-19 14: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管理好学院各项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保值或增值,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主要分为八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家具、行政办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其中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各种附属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梯、水塔、蓄水池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财务处为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主管部门,院办、教务处、学工处、辅助教学部门及教学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固定资产资产实物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财务处及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单位)指定兼职专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组织固定资产清查、使用价值鉴定、审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小组是具体落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兼执行领导小组有关决议。

第七条 财务处为固定资产具体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固定资产管理的牵头工作,并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页、卡片。负责学院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根据具体目录进行分类,设立固定资产登记本、卡、进行编号登记,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进行监控,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增添计划的编报、保管、发放、调配、维修、报损(废)及财产清查等工作。

第八条 各系、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一名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即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

第九条 各系、部门(单位)财产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盘点工作。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督促做好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的记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与登记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按需购置、合理利用”的原则,特别是大批量固定资产、大型设备、仪器和房屋建筑物添置时应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及其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定制、加工)原则上仅限于列入学年预算的项目,如单项资产超过5万元或单类资产超过10万元的,购置部门应在拟购置月度前一个月底(不含假期)前5个工作日编报《资金需求计划表》以便财务及时安排和调度资金;未列入学年预算无论任何原因均需填写《预算外项目审批单》报院办,院办接到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单交相关处室和分管院领导审批。预算外用款一次性超过1万元(含)需报董事会审批,属于专控商品范围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资金性质,需求系、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教学设备由教务处、其它设备由学院办公室分管设备的专门人员起草项目任务书,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院务会讨论,由院务会决定项目任务书下达或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完工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竣工、水、电、暖、气、管道图纸及维修、拆迁等资料,应列入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按基本建设管理和有关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由有关使用部门给出使用意见并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工程决算,需经财务处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中介机构专门审核。

第十五条 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应依据发票及有关财产的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和附属物件进行认真核对,固定资产经验收后的方可入账。

第十六条 工程决算或发票需经当事人、采购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及院长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七条 各类固定资产增加应根据出厂铭牌、发票、工程决算、附属资料等填制《固定资产增加表》(附表1),一式四份,使用部门一份及财务处资产管理人员留两份,一份计帐联交财务处入账。

第十八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来建立固定资产账页和卡片,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设立固定资产登记本,各系、使用部门(单位)应设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本和卡片。

第十九条 各系、部门(单位)对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将使用、保管等责任落实到人;如责任人因内部换岗、离职或其他原因调离时,有关各系部门(单位)应及时做好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转移使用点,有关各系、部门(单位)应及时变更固定资产使用登记本和卡片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相应变更;固定资产转移使用系、部门(单位)时,转出和转入有关系、部门(单位)均需填写《固定资产变动表》,附表一式四份,转出系、部门(单位)、转入系、部门(单位)、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核算人员分别留存。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应及时做好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或外借时,必须填报《财产出借(或出租)审批单》(附表2),须经院长签批后方可出借。金额超过一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调出或外借,还需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调出、出借、出租和出售时,资产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或个人赠送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自购方式同样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盘查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分定期清查和临时清查两种形式。定期清查为每年12月份,临时清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清查时应由财务处资产管理人员和各系、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固定资产现场盘点,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编制财产盘查清单,财务处会计核算人员负责账、卡、物的核对。

第二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结果应依照《财产清查与赔偿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系、部门(单位)应随时监控资产的性能,如需修复、改良和报废应及时向财务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一般修理应列入当期损益。修理费达该资产20%以上为大型维修,原则上当年仅处理列入年预算的大型维修,需突破和新增的大型维修,需填制《预算外项目审批单》,大型维修费应按预提或分期分摊的方式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按下章固定资产计价方式列入固定资产原值。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正常报废的,应由财务处填制《财产报废审批单》(附表3),经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检查、鉴定、审核,报经院长批准后方可销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未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报废的,须报董事会批准后,上报财政等国家相关机构进行审批,只有待相关审批结果下达后财务处方可销账处理。

第三十二条 需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资产,应由财务处填制《财产出租(出售)审批单》(附表4),经院长审批方可出租或出售,租金和变卖收入应交财务处入账。金额超过一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售,需报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计提

 

第三十三条 为正确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始成本,购入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其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并按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操作。

第三十五条 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第三十六条 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房屋及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其他固定资产改良亦同。

第三十七条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作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九条 无偿调拨或由于学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价值计价。

第四十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固定资产折旧。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和已进行报废账务处理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比率按年限法计算,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定为:房屋及建筑物20—30年;专业设备10年;一般设备5年;其他固定资产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财产损失应予经济赔偿的,按《财产清查与财产赔偿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院财务处负责修订或另行补充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附表1

       

 

01固定资产名称

 

02目录代码

 

03增加类型

 

04规格型号

 

05制造(供应商)

 

06简称

 

06购置日期

 

07发票号码

 

08座落地址

 

09使用部门

 

10原值(重置价)

 

11安装费

 

12附属设施(设备)

13技术参数

名称

单位

数量

金额

指标名称

单位

数值

 

 

 

 

 

 

 

 

 

 

 

 

 

 

 

 

 

 

 

 

 

 

 

 

 

 

 

 

 

 

 

 

 

 

 

验收人员意见

 

副院长意见

 

院长意见

 

董事长意见

 

                     

增加类型包括:自购、自建、投资转入、捐赠、盘盈、抵账、其它具体原因等。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附表2

财产出借(或出租)申批单 

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借用(或承租)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财产名称

 

财产编号

 

规格或型号

 

购买日期

(年.月.日)

 

使用

年限

 

出租(或出租)期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账 面价 值

原值

出借(或出租)形式

( )有偿      ( )无偿

净值

预计收入

 

出借或出租理由

 

综合办意见

 

财务处意见

 

副院长审批

 

院长审批

 

董事长审批

 

说明:

1. 临时出借或出租财产的,应当经学院总务部或办公室、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副院长、

院长、董事长(或授权人员)批准。

2. 此表由财产登记人员保管并另列登记台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附表3 

财产报损(报废)申批单 

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及经办人

 

财产名称

 

财产编码

 

规格或型号

 

购买日期

(年.月.日)

 

使用

年限

 

账面价值

原值

估计清理收入

 

净值

估计清理费用

 

财产状况及

报损(或报废)

理  由

 

财产管理

部门意见

 

财务部门意见

 

院长审批

 

董事长审批

 

说明:

3. 财产报损(或报废),应由使用人员或总务人员提出减损(或报废)申请,经学院总务部门、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副院长、院长、董事长(或授权人员)批准。没有分管副院长的,可以越级审批。

4. 此表一式2份,学院总务部门、财务部门各执1份。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附表4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财产名称

 

财产编码

 

规格或型号

 

购买日期

(年.月.日)

 

使用

年限

 

账面价值

原值

协商售价

 

净值

财产状况及

申请出售理由

 

总务部门意见

 

财务部门意见

 

副院长审批

 

院长审批

 

董事长审批

 

说明:

5. 学院部分闲置财产、抵债物资确须出售或转让时,一般由总务人员提申请,经总务部门、财务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副院长、院长、董事长(或授权人员)批准。没有分管领导的,可以越级审批。

6. 此表一式2份,财产登记人员、财产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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