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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问题

2010-07-27 17:33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即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而同时本条例十四条(三)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问税务老师条例一并没有规定出租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而十四条确说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那到底出租不动产该不该缴纳营业税?怎么理解这两个条例?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应税劳务,应按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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