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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用也须缴纳营业税

2010-08-04 09:45

   某担保公司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业务,2009年收取担保服务费2667.80万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33.39万元。税务机关在对其实施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代多家保险公司收取客户抵押财产保险费442万元,该笔收入未申报纳税,应补缴营业税22.10万元。担保公司对此项税务处理决定存有保留意见,认为自己代收保险费并非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什么还要缴纳营业税?

  价外费用确认,会计与税法规定有差异

  《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收入”。据此,担保公司代收的442万元保险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收入。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确认的应税收入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作为负债处理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确认为应税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税劳务其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因此担保公司在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代收的保险费应当缴纳营业税。

  收入确认,会计与营业税规定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具有自身的独立体系,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往往只关注会计因素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却容易忽视了在收入的确认上会计与营业税之间也存有差异。通过比较发现,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确认收入的时间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时间为资产负债表日。而营业税规定,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或者受到预收款的当天(仅限于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为收入确认时间。

  第二,确认收入的计算方法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收入的计算方法为完工百分比法、实际利率法、直线法等。而营业税规定,确认收入的计算方法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所记载的金额,一目了然。

  第三,确认收入的条件差异。 《会计准则》把“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确认收入必备条件之一,而营业税规定,书面合同确认收款时间而未收到款项或应税行为完成后应收未收到款项,以此作为确认收入的条件,也就是说,无论款项是否收到或是否可能收到,都必须申报纳税。

  第四,确认收入的结算方式差异。 《会计准则》没有将结算方式作为确认收入的条件之一,而营业税对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的4类应税行为,将预收款结算方式作为确认收入条件之一。

  第五,确认收入的对象差异。 《会计准则》没有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及特殊的自建行为确认为收入,而营业税规定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再如,《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限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4种资产中,只包含了营业税中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业务,而没有规定应税劳务交换的问题。营业税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是纳税人在经济业务中因提供劳务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其范围远远超过《会计准则》所确定的对象。

  以上差异的存在,要求纳税人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不能仅满足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确认收入的有关规定,必须还要按照营业税的规定,对会计核算的收入、负债、支出等要素进行细致分析,找出差异,准确把握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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