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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营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0-07-27 17:14

问: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为纳税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对此我们有以下几种理解,假如,劳务总共3个月,我们在第一个月5日就收到全部款项3万元,请问哪一种才是正确?:1、应在第一个月全部确认收入实现? 2、应在第三个月全部确认收入实现? 假如是在劳务开始之前就收到款项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在劳务开始之前就收到款项,如果您提供的是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您提供的是除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外的其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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