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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开采的地下水是否征税?

2010-07-27 17:14

问: 我公司开采地下水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对剩余部分未经加工销售给相邻纳税人使用,对此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一、征税范围:
  ……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工矿企业自行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用于生产的,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开采的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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