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6:48
问: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白酒用于企业自身的业务招待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与消费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规定: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根据上述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白酒用于本企业业务招待,应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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