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6:31
问:国税函[2008]514号 中“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请问: 这里的“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具体指那些内容?母公司由于经营需要,用土地、房屋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不属于这里的“不征收契税”情况之一? 文件规定“不征收契税”,是否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如果是“减免”、“免征”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在公司制企业重组过程中,母公司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对于此种情况,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为满足建设部门落实“先税后证”要求需要,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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